北京立法保护医院安全 细化医警联动应急处置机制

日期:07-19 来源:未知

7月1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这是北京首次通过地方立法保护医院安全,以法治刚性专门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根据《规定》,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携带刀具、聚众滋事等七大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被严格禁止,同时规定,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当受到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可暂停诊疗。   暴力伤医事件频发催生新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张丽娟表示,《规定》旨在有效保护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院安全秩序,防范和消除涉医安全隐患,依法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去年年底以来,北京连续出现暴力伤害医务人员事件,在社会引发强烈反响,广大人民群众对严惩涉医违法犯罪分子,加大对医务人员保护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后,医务人员始终奋战在抗击疫情最前线,全社会尊重、崇敬、感恩医务人员的共识也空前高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定》应声而出,其聚焦医院安全秩序,以法治刚性专门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让医务人员在安全的环境下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为社会的文明进步保驾护航。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规定》在小切口立法、立法方式创新、明确职责、制度设计等四个方面形成了独特的立法特点和侧重点。   小切口立法。《规定》不求大而全,只是聚焦在维护医院安全秩序,解决暴力伤医问题,聚焦在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预防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范涉医恶性案件的发生。围绕这一立法目的,《规定》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设计制度,制定措施,设定条款。   立法方式上的创新。立法过程中,两个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联合提案主体,一体研究起草,一体解决问题。医院安全秩序与医院、公安关系密切,两个专门委员会联合提案可以兼顾两方面利益关系,做到准确、客观、公平,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功效。   明确职责。关于医院安全,国家和北京市均出台了不少文件,但之所以此前文件落实存在困难,主要还是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因此亟须立法在此问题上果断地切一刀。为此,立法专班从职责入手,逐一细化市区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医院举办者和医院五方面职责,为解决这一症结找寻突破口。   在制度设计上,立法专班参考借鉴了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同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些探索尝试,比如完善医警联动机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分副职、建立安检制度、就诊总量控制、保护性医疗措施,高风险防范措施等,都是从预防和减少暴力伤医的角度设计的有效举措。   细化医警联动应急处置机制   《规定》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医院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对涉医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五项职责。   张丽娟介绍说,《规定》在处置方面,细化了医警联动的应急处置机制,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对就诊人员拒不接受安检或者携带禁限物品进入医院的,安检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对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采取风险提示、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报告公安机关进行预防处置等措施。   三是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照精神卫生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   四是对辱骂、恐吓或者暴力威胁等行为进行分级处置。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五是明确了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对侮辱、恐吓、殴打、伤害等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规定了联合惩戒措施。   建全市医院安保信息平台   在机制建设方面,《规定》提出,一是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定期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二是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共用。三是公安机关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四是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联动处置。   对于在医院设警务室工作机制,国家和北京多年前都已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北京市已在绝大部分三级医院和部分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了共计101家警务室。但从效果来看,有的警务室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与医院保卫部门的有效联动还不够密切,亟须从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工作。对未设立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对此,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潘绪宏明确表示,将积极推进医院警务室建设,在做好现有101个重点医院警务室升级改造的同时,进一步选址布点、统一标识、调配警力,力争在全市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尽快实现警务室全覆盖。   潘绪宏透露,目前北京警方已会同市卫健委研究起草了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按规定报审通过后,将向社会正式发布。同时,警方正会同卫生健康部门选取部分医院开展试点建设,推动修订医院安防系统建设标准,加强全市各医院视频监控等系统与公安机关的共享融合。   设立“安检”把好安全第一关   《规定》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限物品进入医院,同时要求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这样就意味着,今后再去医院就医首先要经过“安检”。对此,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作为重要预防措施,安检可以有效防范伤害医务人员的禁带物品进入医院,国内外均有医院进行安全检查的先例,北京也有不少医院采用安检措施,已经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考虑到各类医院的不同情况,法规要求建立安检制度的同时,已经给医院采取的具体方式上留有空间,医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用机器或人工安检,全面安检或重点巡检等不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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