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教育部员工在网上相亲行骗 男子获刑1年6个月

日期:07-06 来源:未知

)被告人王某冒充国家教育部工作人员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李女士并佯装与其交往,期间,对李女士及其家人多次施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了李女士,并以国家教育部工作人员的身份与李女士开始交往。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以认识教委人员可以帮忙办理幼儿入园事宜为名,骗取李女士的哥哥李先生运作费一万元,后一直未办理此事。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工资卡换芯片,工资还没有发下来,骗取李女士的北京农商银行信用卡使用。在未经李女士允许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3月21、22日分别从该信用卡中提取现金8200元、消费1523元。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谎称认识熟人可以低价购买家具,骗取李女士的儿子现金5000元。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单位组织去海南开会,家属可以一起旅游,以需要交纳机票钱为名,骗取李女士的哥哥李先生现金3220元。   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被查获归案。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与其所犯信用卡诈骗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房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1、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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