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结婚10年无子婚外生女 自称为了维护家庭
日期:11-15 来源:未知结婚10年无子,她认为丈夫不能生育竟婚外生女
夫妻闹离婚 两年打了5场官司
核心提示
结婚10年,卢某和妻子陆某一直没有孩子。陆某认为丈夫不能生育,竟与他人私通,先后生下两个女儿。自以为是维护家庭的举动,却成了“定时炸弹”。又过了10年,卢某发现了妻子的荒唐行径,决定离婚,两人一连打了5场官司……11月14日,这对共同生活超过20年的夫妻,再次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里见面,卢某和他的母亲分别要求陆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劳务费。
闹离婚
妻子与他人生女
他发现后坚决离婚
卢某是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村人,1995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陆某后,两人很快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很少过夫妻生活。结果结婚快10年了,两人一直没有孩子。陆某有点着急,并怀疑丈夫不能生育。陆某说,为了维系这个家庭,她只好与他人私通,于2004年3月和2006年5月分别生下两个女儿。
孩子出生后并没有给这个家带来太多积极因素,陆某与公婆和丈夫经常吵闹不和,最后干脆自己带着两个女儿过,连吃饭都不招呼卢某。为了两个孩子,卢某选择忍耐。
2014年,卢某无意中得知,两个女儿竟然都不是他的亲生骨肉。夫妻之间仅存的表面和谐被打破,卢某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卢某说,陆某多年不履行夫妻义务,不与他同吃同住,竟然还与他人非法同居生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感情可言。因两个女儿非他亲生,要求陆某返还抚养教育费10.1万元,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5万元。
陆某承认自己在婚姻关系期间有过错,但声称丈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就在2014年10月,卢某分得征地补偿款16.4万元,这笔钱是按全户人数4人计算的,包括她和两个女儿,因此这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
法院最终同意两人离婚,陆某返还给卢某截至2014年底的孩子抚养费3.2万余元,并赔偿卢某2万元精神损失费。同时,卢某要支付给陆某征地补偿款4.1万元。
争分红
拿不到征地补偿
她以女儿名义反诉
原本以为离婚了,两人之间的纠葛就结束了。没想到,卢某气不过,从两个女儿的征地补偿款中扣除抚养教育费6.3万元后,将剩余的1.6万元退回给了村委。卢某的想法很简单,两个女儿非自己亲生,也就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得知卢某的行为后,去年9月,陆某以两个女儿的名义将卢某告上法院。陆某认为,两个女儿出生后就落户某村,并一直在该村生活,符合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获得征地补偿。陆某认为,前夫无权擅自处置两个女儿的补偿款,卢某应返还8.2万元。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陆某的请求,但卢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从补偿款的发放情况看,这8.2万元确实属于两个女儿的个人财产,卢某无权占有,应返还给陆某代为管理。
再争执
前夫“联手”前家婆
再度追讨抚养费
两个女儿明明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法院却两次判定要卢某返还征地补偿款,这让卢某很是气恼。今年9月,卢某反过来又将陆某再次告上法院,要求陆某支付给他去年前8个月的孩子抚养费1.5万余元。卢某的母亲苏某也将陆某告上法院,要求陆某支付给她多年带两个孙女的劳务费等共计11万元。
昨日,该案开庭审理,卢某在法庭上说,直到去年8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陆某才带着两个女儿离开。这8个月里孩子吃住都在他家,陆某应该返还这笔抚养费。卢某的母亲苏某则称,两个小孙女出生后,就一直由她带大,没想到带了十多年才发现,两个孩子都不是自己的亲孙女。按照南宁市服务业标准,从2004年至2015年,陆某应该支付给她26万余元的劳务费。考虑到对方的经济情况,她只索要9万元。加上给孩子支付的1万元补习费和老人的精神损失费1万,陆某应返还11万元。
陆某当庭反驳说,她和卢某结婚近10年一直没有孩子,卢某及家公家婆心里都很清楚,卢某没有生育能力。她私通生女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这个家庭,苏某无权起诉她,两人之间无法定之债,也无约定之债。要起诉也应该是苏某起诉两个孩子;在此期间,她也赡养了苏某,苏某也应该返还给她一定的赡养费。
由于各方争议太大,法官宣布两起案件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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